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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受助学生受处分补充规定

时间:2012-03-09 14:23:42  作者:  来源:   查看:  

关于受奖励(资助)学生违纪情况的补充规定

按照《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文件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教育育人的原则,对于受奖、助学生违纪后奖助学金发放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十九条规定,学生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违反校纪校规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收回的资金存入专款帐户,用于资助其他学生。情节严重的,依据《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生违纪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职学生,自获得奖、助之日起:①如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立即取消获奖、助资格,停发奖、助学金,并在全院通报;②受到学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缓发奖金,缓发期为1年(毕业年级学生无缓发期,不予发放),缓发期内,系(院)加强对违纪学生教育帮助,对能认识并改正错误并经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撤销处分后可申请发放缓发资金;③因个人原因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当月开始不再享受奖励(资助)。

2、获中职生国家助学金学生,根据《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自受助之日起,如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立即取消受助资格,从当月停发资金,并在全院通报。

3、停发的资金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用于奖、助其他符合奖、助条件的同学(另外组织评审)。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OO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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