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生育服务证
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办理《生育服务证》需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以上婚史,但均未生育过子女、未收养过子女的夫妻,还应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二孩及再生育证
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所需材料
1.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共同申请书(申请表)、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和第一个子女的2寸免冠合影照片4张(再婚家庭除外)
2.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或者女方入户分离并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申请人向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3.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证明:
(1)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的,应提交《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
(2)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应提交夫妻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的证明;
(3)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需提交夫妻双方归侨身份证明;
(4)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属于独生子女的证明;
4.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外,符合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提交相应证明:
(1) 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交夫妻一方两代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夫妻一方两代以上独生子女的证明;
(2) 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证明;
(3) 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需提交女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女方属于独生女的证明。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所需材料
1.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共同申请书(申请表)、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2寸合影照片4张,属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交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丧偶的一方需提交村(居)民委员出具的丧偶证明;
2.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或者女方入户分离并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申请人向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婚姻、生育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