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以下简称教科研)和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的重要职能,是高校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工作。为了调动学院广大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推动我院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提高学院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提高学院社会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教科研及社会实践,在实践中获得研究和创新能力,提高教学水平;引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及社会服务,在服务社会中获得研究和创新成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教科研项目、争取纵横向教科研经费、应用技术推广和学术讲座、技术服务、社会培训、公益性社会服务、实践锻炼等方面。
第四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按本办法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和统计,以得分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评聘以及进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学院在职职工中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人员,鼓励其他在职人员积极从事相应的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活动,取得的成果、成效,享受相应的奖励。本办法按照个人实际受聘岗位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进行考核。
第二章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
第六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是指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年度内应完成本岗位规定的教科研及社会服务的额定工作量。
(一)专任教师、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分)见表1。
表1: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
受聘职称
受聘
岗位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专业专任教师
|
教科研
|
社会
服务
|
教科研
|
社会
服务
|
教科研
|
社会
服务
|
教科研
|
社会
服务
|
50
|
50
|
35
|
35
|
20
|
20
|
10
|
10
|
非专业专任教师
|
100
|
70
|
40
|
20
|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70
|
50
|
30
|
20
|
说明:1.专业专任教师:受聘各专业专任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专任教师以及临床课教师;
2.非专业专任教师:受聘非专业专任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公共课部和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专任教师;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高校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专任教师必须完成额定的社会服务工作量,社会服务工作量超定额部分可以置换未完成的教科研工作量;非专业专任教师教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量可以互补,但必须完成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总量。
(三)在院(部)干部和职员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按同级职称对应岗位总额的50%计算。
(四)在学院机关、附属医院(不包括临床课教师)、后勤集团管理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教科研工作量定额按同级职务(称)对应岗位教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量总额的40%计算。
(五)离法定退休年限不满三年的,可按同级减少1/4工作量。
所有在职教职工的社会服务工作量,均可置换教科研工作量。
第三章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范围
第七条 教科研工作量化范围包括:
(一)教科研项目类:指在学院及以上管理部门立项的纵向和横向科学研究项目及教育教学科研项目,包括项目立项工作量、结题鉴定工作量两部分。
(二)教科研成果类:指取得的各类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和科技成果,包括:
1.学术论文类,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并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作品)。
2.著作教材类,指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教材等,以及学院立项发文确定使用的校本教材。
3.专利,指本院教职工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三)学术报告类:指应邀在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所作的学术报告,以及面向全院或各院(部)公开所作的学术性讲座等。
(四)获奖成果类:指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奖项的优秀科研成果和院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包括: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教学研究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秀著作(教材)奖等。
第八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化的范围包括:“四技”服务、社会培训、社会实践和技能竞赛获奖四大类。
(一)本办法所指“四技”服务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社会调研、技术服务四种形式。
1.技术开发:指受企事业单位或有项目委托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委托,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教学实训设备的研制。
2.技术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所有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等类型。
3.技术咨询与社会调研:主要包括被企事业单位采纳应用,并获得绩效的政策咨询、管理决策咨询、工程咨询、专业咨询、信息咨询;以及被学院、县级政府、地(市)级及以上政府的部门、行业组织采纳的社会调研报告。
4.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大中型设备安装调试服务、维修服务、检测服务、技术文献服务、新技术推广培训等。
(二)社会培训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的定向、专项培训或面向社会公众个人开展的单项培训,分公益性培训和收益性培训两种类型。
1. 公益性培训:主要是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指派、受学院合作单位委托,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如面向农村、农民、社区、学校、城市下岗职工等开展的培训。
2.收益性培训:主要是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或者面向社会开展的有一定收入或收益性质的培训活动。
(三) 社会实践是教师按照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到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等)完成一定专业工作任务的过程,分服务性社会实践、行业企业调研、学习性社会实践、自办专业性经济实体。
1.服务性社会实践:是指教师参加各类公益性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社会培训、学术报告、讲座、项目评审及政府下达的其它公益性实践活动。
2.行业企业调研:是指根据人才培养需要或受县级及以上政府、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邀约,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关于专业人才需求数量、规格和毕业生信息、区域产业技术发展等方面的社会调研活动。
3.学习性社会实践:是指教师受单位指派到指定的企事业单位定岗定责完成一定专业工作学习任务,包括企业顶岗实践、挂职锻炼、带学生下企业实习实训等。
4.自办专业性经济实体:是指专业教师个人或团队在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量的前提下,自办与我院专业相关的经济实体,并承担一定的实践教学任务。
(四)技能竞赛获奖是指教师本人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或指导学生参加并且获奖的创作与设计成果(成绩)。包括各种技能竞赛成绩和艺术类获奖作品(成绩)。
1.技能竞赛成绩:是指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等政府主管部门或一级学会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奖项的优异成绩。
2.艺术类获奖作品(成绩):是指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艺术作品展(赛)中的获奖作品,以及艺术类比赛(表演)中获得奖项的优异成绩。
第四章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计分办法
第九条 教科研项目的工作量计分标准。教科研项目的工作量根据项目立项的级别、结题验收或鉴定情况按以下标准分别计分。
(一)项目立项工作量计分办法。项目立项的工作量,应以立项文件或合同为依据。
1.教科研项目:按国家级、省部级、厅市级、横向(行业、企事业单位)、院级五个级别分别计分(见表2)。
表2:项目立项的工作量计分标准(分∕项)
项目类别
|
项 目 等 级
|
标准分值
|
备注
|
纵 向
|
国家级项目
|
150
|
本市重点企业、支柱产业技术应用性项目取上限
|
省(部)级项目
|
100
|
厅(市)级项目
|
30-50
|
横 向
|
各类横向项目
|
20-30
|
院 级
|
重点研究项目
|
20
|
一般研究项目
|
10
|
说明:
(1)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子课题的界定按照《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办法》执行。规划(校本)教材、校企合作项目以及其它教改项目(非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等被国家、省、市(厅)、学院立项的,按同级教科研项目计立项工作量分。
(2)与校外合作的纵向科研项目中:我院为课题主持人的,其工作量按同级别的100%计算;我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相应标准的40-60%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应用技术类项目取上限);我院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相应标准的20%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以下名次不计工作量。
2.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级、省部级、院级三个级别分别计分(见表3)
表3:质量工程项目立项的工作量计分标准(分∕项)
项目类别
|
项 目 等 级
|
标准分值
|
备注
|
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
|
国家级
|
150
|
教育部
立项
|
省级
|
100
|
省教育厅立项
|
院级
|
30
|
学院立项
|
说明:
(1)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精品课程、共享型教学资源库、生产性实训基地、教学团队、教改试点专业、重点专业、校企合作示范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基地、继续教育示范基地等。
(2)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以相关部门文件为准,原则上只记团队前五名主要成员。
(二)教科研项目结题鉴定工作量计分办法。项目结题鉴定工作量以项目结题报告、鉴定成果为依据,一次性记入当年的工作量分值(见表4)。
表3: 项目结题鉴定计分标准(分/项)
项目类别
|
项 目 等 级
|
结题分值(分)
|
备注
|
纵 向
|
国家级项目
|
800
|
1.鉴定项目上浮20%
2.精品课程通过验收后按照教科研项目对应级别计分。
3.本市重点企业、支柱产业技术应用性项目取上限
|
省(部)级项目
|
600
|
厅(市)级项目
|
300-400
|
横 向
|
各类横向项目
|
200-300
|
院 级
|
院级项目
|
150
|
第十条 完成各类科研成果的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学术论文类计分办法。学术论文类工作量根据刊物级别计分,如被转载或索引,可加分(见表5、表6)。
表5: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计分标准(分/篇)
序号
|
期刊类别
|
标准
分值
|
备 注
|
1
|
国际权威期刊
|
600
|
(1)Nature (自然)(英)
(2)Science (科学)(美)
|
2
|
国内权威期刊
|
300
|
以省人事厅提供的《国内学术期刊名录》最新版为准;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文章按此类计分。
|
3
|
中文核心期刊
|
100
|
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省部级报刊理论版文章按此类计分。
|
4
|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
|
50
|
以《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要览》、《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要览》最新版为准,期刊有交叉的以最高级别为准。
|
5
|
普通本科院校学报
|
30
|
市厅级报刊理论版按20分计。所有期刊均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的合法期刊为依据,没有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的期刊不认定、不计分。
|
本院学报
|
25
|
6
|
国内一般期刊
|
20
|
7
|
增刊、专辑、特刊,
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
10
|
表6: 论文被转载、收入目录索引的加分标准(分/次)
序号
|
期 刊 类 别
|
分 值
|
备 注
|
1
|
SCI(科学引文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EI(工程索引;SSC 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
|
300
|
索引
|
2
|
MR(数学评论)、PA(物理学文摘)、CA(化学文摘)、BA(生物学文摘)、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
100
|
全文摘录
|
3
|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中国学术期刊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
|
60
|
人大复印资料为全文转载,其他为论点摘录
|
4
|
人大复印资料、专业性检索刊物、中文核心期刊
|
20
|
论点摘录
|
说明:
(1)报纸必须是理论版,且≥1500字,自然科学类论文≥2000字、社会科学类论文≥2500字、编译类文章≥3500字为一个标准篇,凡字数少于标准篇的按相应分值的80%计算。
(2)连载论文按一篇计算; 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分值计,隔年度的补足差值。
(3)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收录,按最高分数计,不重复计分。
(4)多人合作完成的论文,工作量计算按排名次序计分,比例为:二人8:2;三人7:2:1”,超过三人从第四人起不计算工作量。
(二)学术著作、教材类计分办法。按著作类别、教材级别计分(见表7、表8)。
表7 :著作类计分标准
序号
|
类 别
|
标准分值
|
备 注
|
1
|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部)
|
600
|
1.字数20万字以上每增加1万字,加10分;
2.学术著作再版(包括修订版)按1/4计算,重印不计分。
|
2
|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部)
|
500
|
3
|
编著、译著、工具书(部)
|
300
|
4
|
电子音像出版物(光盘)(套)
|
100
|
5
|
画册、乐谱、总谱(管弦乐)、线谱、文学作品集等(册)
|
70
|
表8:教材类计分标准(分/部)
序号
|
类 别
|
标准分值
|
备注
|
1
|
国家规划教材
|
300
|
1.字数少于20万字的按标准分值的80%计算;2.修订版教材(非同一书号)按原标准的50%计分;3.重印教材不计分。
|
2
|
省部规划教材
|
200
|
3
|
公开出版的专科及以上教材
|
100
|
4
|
公开出版的专业实训(实验)教材
|
70
|
5
|
学院发文使用的校本教材
|
70
|
说明:
(1)国家规划教材是指以国家名义或中央各部委名义下达的规划教材,省规划教材是指以国家一级学会或省厅名义下达的规划教材,校本教材是学院内部使用尚未正式出版的教材,以上教材是指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立项的教材。
(2)著作类原则上为学院资助或规定范围内公开出版的专著(合著)、编著、译著等。
(3)多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著作,第四作者以下人员(不含第四作者)不列入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前四位作者没有明确具体承担任务的,其工作量计算按排名次序的计分比例为:二人6:4;三人5:3:2;四人4:3:2:1。
(4)教材标有主编、副主编、参编的,其计分方式如下:先按系数计算主编和副主编应得分值,即主编0.3、副主编0.1,其余再按每人实际编写字数(万字)计算工作量。计算方法为:作者应得分值=个人编写字数/总字数×0.6×标准分值。没有标明每人具体承担章节等任务量的,在保证主编(0.3)和副主编(0.1)分配的基础上,再按作者人数平均分配(0.6)。
(三)授权专利类工作量计分办法(见表9)
表9:授权专利计分标准(分/项)
专利类别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标准分值
|
500
|
300
|
120
|
各类专利暂不区分职务和非职务,一律计专利的教科研分。
第十一条 参加科技与学术交流活动计分标准(见表10)。
表10:学术报告工作量分值
类别
|
学术报告等级
|
分 值
|
备 注
|
学术报告
|
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
|
100
|
1.参加市级及以上学术会议需经部门和学院批准;2.提供开展学术报告的有效材料。
|
在省级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
|
50
|
在市级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
|
30
|
面向全院作学术报告
|
20
|
面向系院部作学术报告
|
10
|
第十二条 获奖成果类计分标准。
(一)获奖教科研成果类(见表11)
表11:获奖教科研成果类计分标准
奖 励 类 别
|
奖励分值(分/项)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国家科学技术奖、全国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10000
|
5000
|
4000
|
3000
|
2.国家教学成果奖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省部级
|
4.省(部)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
|
3000
|
2000
|
1000
|
600
|
5.湖北省教学成果奖
|
2000
|
1000
|
700
|
400
|
市厅级
|
6.襄樊市科学技术奖
|
800
|
600
|
400
|
200
|
7.襄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湖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600
|
400
|
200
|
100
|
院级
|
7.学院教学成果奖
|
300
|
200
|
100
|
50
|
说明:获奖成果必须以襄樊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以本院职工为成果主持人(负责人),一般只奖励排名第一到第五的成果获得者(工作量分配比例按多人合作研究项目分割系数)。
(二)获奖论文类(见表12)
表12:获奖论文计分标准
级 别
|
奖励分值(分/篇)
|
备注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1.国家一级学术组织
|
100
|
60
|
40
|
二级学术组织论文奖不计分。
|
2.省一级学术组织
|
40
|
20
|
10
|
说明:论文只奖励第一作者,如同一篇论文获得其他奖项,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计奖。
(三)获奖著作(含教材)类(见表13)
表13:获奖著作类计分标准
奖 励 类 别
|
奖励分值(分/部)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1、国家级优秀著作奖(含国家精品教材)
|
200
|
100
|
60
|
2、省(部)级优秀著作奖
|
100
|
60
|
40
|
3、市(厅)级优秀著作奖
|
60
|
40
|
20
|
说明:多人合作的著作一般只奖励排名前五名作者(工作量分配比例按多人合作研究项目分割系数),如著作获得其他奖项,以最高标准为准,不重复计奖。
第十三条 “四技”服务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有经济收益的“四技”服务项目,其工作量根据实际进入学院财务的资金情况,按以下标准分别计分。资金分年度进入学院财务,则按当年实际进入经费(收入)额计算(见表14)。
表14: 技术服务项目工作量计分标准
项 目 类 别
|
项目经费(收入)折算分值
|
备 注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金额(万元)×15分
|
由项目主持人分配
|
技术转让
|
金额(万元)×30分
|
转让经费分由项目主持人得分
|
说明:
(1)技术开发取得成果的,同时计教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量;
(2)公益性技术服务按照社会实践计分;
(3)为鼓励技术服务工作的广泛开展,在完成各项规定工作量的前提下,属个人行为完成的技术服务收益,上交学院后,学院全额返还给个人,计社会服务工作量及奖励。
(二)教科研争取项目经费工作量计分以进入学院财务的经费额为准,经费分年度进入学院财务,则按当年实际进入经费额计算(见表15)。
表15:争取项目经费工作量计分标准
项 目 类 别
|
项目经费折算分值
|
备 注
|
自然科学
|
金额(万元)×15分
|
项目经费工作量由项目主持人得分
|
社会科学(含教研类)
|
金额(万元)×25分
|
(三)社会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被县级政府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和学院采纳,其工作量按以下标准计分(见表16)。
表16:社会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工作量计分标准
序号
|
级别
|
计分标准
|
备 注
|
1
|
国家级
|
500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
|
2
|
省(部)级
|
300
|
中央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
|
3
|
市(厅)级
|
200
|
市级人民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和行业组织
|
4
|
县(区)级
|
100
|
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和行业组织
|
5
|
学院
|
50
|
重大、综合性的报告
|
说明:
(1)社会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的认定,需要经过学院组织的相关方面专家评审;
(2)学院重大、综合性的报告是指学院全局性的重大文件、重要规划、综合性申报(评估)材料、综合性创建材料等。
第十四条 社会培训工作量计分标准。
收益性社会培训按实际到帐金额计分,即:收益性社会培训工作量分值=到账金额*15分∕万元,由承担人员按贡献大小分配(只组织不承担培训授课任务的分配额度不超过30%,其它按承担培训教学工作量分配)。
公益性社会培训按照社会实践计分。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服务性社会实践按照次数计算工作量,每完成一项“公益性技术服务、政府指令服务(含公益性社会培训服务、项目评审、专家命题)计1-3分/次,政府指令性、行业组织委托的技术应用、技术推广项目取上限(一项服务一般1天内完成,超过1天次日起,1天计1分,计满5分不再累加)。服务性社会实践由承担项目服务的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产学研工作处会审,共同认定。实行项目起始即时备案登记(产学研工作处)。一人一年一般最多认定5次。
承担所在实践单位技术项目或项目重要责任人(前三名),完成项目的,可按年最高分1-3倍认定(按排名确定);任本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管理层责任人实职,可按2-4倍认定;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决策层责任人,可按3-5倍认定(按单位性质确定)。
(二)行业企业调研按调研项目计算工作量,每完成一项调研任务,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计20分。
(三)学习性社会实践按天计算工作量。由学院统一安排的专职顶岗实践、挂职锻炼、带学生实习实训,得到相关部门的考核认定,每天记计1.0分。学习性社会实践一般连续5天以上方可计分;一人一年最多计20分。
(四)专业教师或团队自办经济实体,按教学计划经院(部)安排,负责承担相关专业学生实训教学任务,按实际承担实训人时数计算工作量,每5人*天计0.5分,一人一年一般最多计20分。
第十六条 技能竞赛获奖工作量计分标准(见表17)。
表17:技能竞赛获奖工作量计分标准(分/件)
比赛类别
|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技能比赛
|
教师本人参赛获奖
|
200
|
150
|
100
|
指导学生获奖
|
100
|
75
|
50
|
省级技能比赛
|
教师本人参赛获奖
|
100
|
60
|
40
|
指导学生获奖
|
50
|
30
|
|
说明:
(1)国家级技能比赛是指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和艺术类竞赛(展演);
(2)省级技能比赛是指省教育厅等省厅(部、委)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和艺术类比赛(展演);
(3)除国家、省一级学会外,其他各类学会、协会组织的比赛不计分。团队指导其个人所得分值按照多人合作成果系数分配。
第十七条 对于由团队联合承担的工作量的计分办法,可以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经团队全体成员签署意见后,报产学研工作处予以登记;没有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的,各成员计分按下列分配办法执行(见表18)。
表18:多人合作研究成果排名分割系数
成员数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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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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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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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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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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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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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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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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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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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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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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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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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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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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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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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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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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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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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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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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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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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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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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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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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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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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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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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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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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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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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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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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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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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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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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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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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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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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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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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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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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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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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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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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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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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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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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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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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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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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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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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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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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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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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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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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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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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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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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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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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教科研成果单位署名。
(一)教科研成果必须署名“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二)以角注等形式表明作者单位为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的,按规定分值的50%计分。
第五章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
第十九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期限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每年7月5日前,申报审定上学年的教科研成果及社会服务工作量。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实行归口管理,教科研、“四技”服务、社会实践由产学研工作处牵头,教务处、人事处共同会审;社会培训由成人教育处负责管理,产学研工作处统一汇总。
完成当年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的,年度考核认定为合格;因在研或服务项目需在一年以上完成而未完成当年额定工作量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暂不做认定,允许在本聘期内补充完成,聘期结束再做认定。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流程。
个人申报审定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的程序为:
(一)个人分类填写教科研成果及社会服务工作量申报表(录入系统),并将教科研成果原件、复印件和社会服务工作量有效证明材料交所在部门审核汇总;
(二)各系(院、部)、附属单位、各处(室)审核后,登记、计分并填写汇总表(录入系统),并将汇总表与成果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交产学研工作处;
(三)产学研工作处对申报的材料和计分组织相关部门核实,成人教育处对社会培训相关材料和计分进行核实,产学研工作处进行汇总后,报院领导审定公示。
申报的成果材料要实事求是,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一经核实,由学院批准后撤销其教科研与社会服务分值和奖励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个人年度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等级标准。
个人教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申请不认定的除外),达到本人额定工作量标准的为合格,未达到本人额定工作量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个人年度量化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校内结构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未完成当年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的专任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含暂不认定人员)在年度考核评比中不能评优,当年不能评聘高一级技术职务(称)。
(二)专业教科研及社会服务量化考核结果纳入专业核心要素考核内容。
第六章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优秀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成果奖励。
(一)优秀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成果奖励范围包括:
1. 优秀社会服务成果。包括“四技”收入项目和被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采纳的研究报告。
2.厅(市)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结题鉴定成果;
3.获市(厅)级及以上奖励的教科研成果。包括教学成果奖、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育教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其中教学成果奖包括学院奖项。
4.在国际权威期刊、国内权威期刊和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5. 论文被以下期刊转载、收入目录索引(表19)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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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刊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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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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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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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ISTP、EI、SSCI、ISS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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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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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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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PA、CA、BA、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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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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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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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中国学术期刊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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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复印资料为全文转载,其他为论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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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国家级出版社和省部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7.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学术著作。
8.获得省级及以上铜奖以上的艺术创作成果。
(二)奖励标准。
1.优秀社会服务成果,按照12元/分标准奖励。
2.优秀教科研成果(2—8项)按照8元/分标准奖励。
第二十三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超工作量奖励。
1.社会服务超工作量暂按照8元/分标准奖励。
2.教科研超工作量暂按照4元/分标准奖励。
已经获得学院相关项目奖励的不重复计奖。每年奖励标准根据学院经济状况和预算情况具体确定。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学院每年8月份核定学年度教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及超工作量分值,并根据超工作量分值和个人获奖情况,遴选年度“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先进个人”各5名,奖励标准为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二十五条 社会服务先进集体奖,每年奖励2个先进单位。奖励依据单位量化积分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争议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 日起执行,襄职院研〔2008〕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高校 工作量 考核 办法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0年12月1日印发
共印4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