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中职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中职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中职生(含城市残疾学生)。
三年级中职生可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不属于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在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只能向一个部门申请资助。综合高中班分流到中等职业教育的非毕业年级学生,可从分流之日起申请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章 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格的认定。
1、在县(含县级市、农业区)所属职业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直接认定。
2、在城市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中农村户籍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及以下城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须持有本人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认定。
3、城市经济困难学生凭享受国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证明(或学生残疾证明)认定。
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资助者,培训班学员以及取得学籍但不在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不能认定为资助对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从每年9月份开始按月发放。学校应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新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1、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4、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至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学籍审查,然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可通过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预算申请。每年3月20前,各地、各中职学校按以下程序进行预算申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结合当年招生计划,联合、逐级向上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实行分散办学的省现代技术学校、省农广校等学校的各教育点按属地向当地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由地方汇总上报);
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向省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报送的预算申请进行汇总、初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4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 预算下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下达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名额及资金预算,提出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审定。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及时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及省属学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于8月底前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经费预算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
对办学条件较差、办学行为不规范、教学质量低下的民办、公办学校,各地应严格控制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安排,并切实加强对学校的管理。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于11月底将实际受助学生名单汇总并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逐级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2、8月份寒暑假除外)20日前,向同级学籍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报送《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表》(见附件5),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应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及时调整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规定实行统一的学生学籍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中职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助学金要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系(院)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院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院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获中职生国家助学金学生,根据《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自受助之日起,如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立即取消受助资格,从当月停发资金,并在全院通报。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依法追回资金并取消相关学校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件: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5、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