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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改革

教高[2010]8号文件

时间:2012-03-06 10:03:53  作者:  来源:   查看: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高[2010]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创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对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启动实施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按照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遴选100所高职院校进行重点建设。4年来,示范建设院校在探索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单独招生试点、增强社会服务能力、跨区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引领了全国高职院校的改革与发展方向。

  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发展战略的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决定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扩大国家重点建设院校数量,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发挥高职院校在培养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新增100所左右骨干高职建设院校,推进地方政府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深化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增强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相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高等职业教育和谐发展。

  1. 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地方政府与行业企业共建高职院校,探索建立高职院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发挥各自在产业规划、经费筹措、先进技术应用、兼职教师聘任(聘用)、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吸纳学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 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增强办学活力;深化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教师密切联系企业的责任,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开展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互利共赢。

  2. 政策支持与投入环境建设。各地要将骨干高职院校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企业参与院校人才培养的鼓励政策,建立顶岗实习工伤保险制度,优化发展环境;支持骨干高职院校开展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试点,探索知识+技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职业倾向测试等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加大对骨干高职院校的支持力度,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办学经费足额到位;坚持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定位和办学方向,2020年以前骨干高职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3. 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主动适应区域产业结构升级需要,及时调整专业结构;深化订单培养、工学交替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参照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开发专业课程;推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教学模式;探索建立校中厂厂中校实习实训基地;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的教学组织模式;吸纳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与评价,将就业水平、企业满意度作为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指标,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 师资队伍与领导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教师双师素质,与企业联合培养专业教师,3年建设期内,使具有双师素质专业教师比例达到90%;加快双师结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聘任(聘用)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人,一批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3年建设期内,使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课学时比例达到50%。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提升科学决策、战略规划和资源整合能力。

  5. 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培养区域产业发展急需人才,拓展社会服务功能,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面向区域开展高技能和新技术培训,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为企业职工和社会成员提供多样化继续教育、为中职毕业生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创造条件,增强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能力。

  三、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相关要求

  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按照地方推荐、评审立项、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分期安排经费的方式,分年度、分步骤实施。2010年遴选40所左右高职院校立项建设,2011年、2012年再分别遴选30所左右,2015年完成全部项目验收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把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作为本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突破口和试验区,科学制订建设规划,支持特色院校和特色专业做优做强。要按照推荐条件、名额分配等要求,遴选推荐改革成绩突出、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进行建设,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力度,认真撰写申报材料,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具体要求见附件123)。

  各地也要实施和积极推进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形成以国家示范高职院校为引领、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为带动、省级重点建设高职院校为支撑的发展格局,推动本地高职院校办出特色,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整体提升,毕业生就业率与就业质量逐年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制度环境明显优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精神,抓住机遇,认真部署,科学规划,扎实工作,加快改革与发展,开创高等职业教育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推荐条件
  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推荐单位应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高职院校,至少有三届(含三届)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具有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良好的发展条件和较强的发展潜力,在领导能力、综合水平、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处于同类院校的领先地位,且举办方对其政策落实好、投入力度大,行业企业参与程度深,毕业生就业水平高。项目建设资金已列入地方财政和举办方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推荐院校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近三年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院校,均不具备推荐资格:
  1.基本办学条件有红、黄牌记录的;
  2.有校园不稳定事件,并已造成一定后果的;
  3.在招生中有违规行为和虚假宣传的;
  4.有乱收费或违规收费行为的;
  5.当地人民政府已将其列入升本规划的;
  6.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85%的;
  7.在合作办学中有不规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8.在教育部、财政部资助或奖励项目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9.有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二、工作程序
  按照《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作程序包括预审、论证、限额推荐、评审、公示和公布结果等六个环节。

  三、申报要求
  各地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统筹规划,严格资格审查,推荐改革成绩突出、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申报。
  (一)名额分配
  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推荐名额由基本名额和调剂名额组成(见《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分省推荐名额表》),原则上各地至少有1个推荐名额。
  1. 基本名额。以各地高等职业教育现有规模(2009年教育部统计数据)为依据,按照独立设置全日制高职院校在校生数占全国相应总规模的比例确定基本名额。
  2. 调剂名额。近三年高职院校平均初次就业率持续保持在80%以上(教育部统计数据)的省份,增加1个推荐名额;2008年有列为国家重点培育(扶持)高等职业院校的省份,增加1个推荐名额。
  3. 鉴于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只有1所高职院校,且已列为2008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所以暂不安排推荐名额。
  (二)申报材料
  1.各省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规划(含推荐院校名单及排序)(25份);
  2. 各省支持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情况报告(25份,例如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地方税收优惠、企业办学成本列支、安全责任分担、专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与培训制度、生均财政拨款、基础能力建设专项、顶岗实习工伤保险、兼职教师课时费、实训耗损补贴等政策措施实施情况综述);
  3.推荐院校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1份);
  4.《2010年度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推荐表》(25份);
  5.推荐院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方案(1份);
  6.推荐院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7. 推荐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V2.09a001a版, 2010531数据)(U盘);
  8.推荐院校5分钟院校简介视频(U盘);
  9. 推荐院校2010年招生简章(25份)。
  10. 2008年已列为国家重点培育(扶持)高等职业院校的单位,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7年度42所立项建设院校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交材料。
  请各地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将以上材料联合报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实施工作办公室),材料1以正式公文形式于813日前报至,其余材料于816日前报至;材料26除以纸质形式上报外,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实施工作办公室电子邮箱。
  各被推荐学校必须于813日前,将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本校网站,设置访问权限,将网址、登录名和密码发至实施工作办公室电子邮箱。
  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职高专教育处。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
  电话:010 6609 6232    传真:010 6602 0758
  联系人:范 唯  任占营  吴升刚

  电子邮箱:sfgz@moe.edu.cn
  有关文字资料可登录教育部网(www.moe.edu.cn)和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浏览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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